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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官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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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07-03-28 10:30:17


    [论文摘要]

    WTO规则作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为各成员国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其中,WTO法律框架中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保障制度,对各成员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我国现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仅就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WTO协议中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相距遥远。按照加入议定书的要求,同时践行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WTO协定及各附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修改我国法律中与WTO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一是建立、维护或指定能够公正的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的、并与裁判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裁判机构和程序。二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要保证受到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将案件最后诉至司法机构,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因此,改革司法审查体制,设置行政法院;修订《行政诉讼法》,将单一型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可能影响贸易自由化的抽象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拓展到司法审查范围之内;重塑司法审查标准,不仅具备合法性标准,而且具备合理性、正当性标准,尤其是程序正当性标准,同时将宪法司法化,必将是协调国内司法审查立法与WTO规则与原则体系冲突的最有效手段。

    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早由美国大法官马歇尔于1801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宣告国会立法违 宪无效而创立。时至今日,司法审查的内涵则已高度拓展,不仅包括了立法违宪审查,而且还包括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确立的司法权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审查则被定义为“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1与之相对应,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亦通常被等同于行政诉讼制度。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施的。2之所以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来表达,系为突出体现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权方面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进而彰显司法审查之终极目的。据此,本文研究的司法审查制度仅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页。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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