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南阳法院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南阳法院学员聆听民法专家的精彩讲座后,深入思考了物权法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现将其中一组讨论记录摘录如下:
一、 如何看待《物权法》的颁布意义?
万育:《物权法》作为一部财产法,调整静态财产关系,而我国已于1999年颁布《合同法》,《合同法》调整动态财产关系,这一静一动两部法律和谐有机地促进财产关系的调整。《物权法》颁布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当前经济社会中新问题,适应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利益有重大意义。
艾立:适应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迫切需要,明确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可以对物权的行使进行更有利的保护。颁布之后需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最大程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肖新征:其社会意义更高于法律意义,形式意义更高于实体意义。
白丞博:虽然该法在某些方面立法不完善,但其中大部分是社会各界均认可的规则,其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赵康:《物权法》历经多年,数易其稿,一朝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性意义。对私权的保护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平等是其两大亮点,同时也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迈出坚实的一步,其意义不亚于《法国民法典》之于1804年的法国,《德国民法典》之于1900年的德国。
尤扬:体现对人的关注是其意义所在,不足之处完全可以以的修正,符合实际,更符合辩证法精神。
张艳霞:对群众普通关注的问题尽可能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有了依据,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毕竟是一大进步。
王小军:《物权法》作为一部专设的有关财产的支配法,它的颁布对于财产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他物权的界定和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有利于整于社会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王勇:可以产《物权法》的颁布是法治进程中的需求所在,也是法学界多年努力的结果,对社会秩序稳定意义重大。
薛庆玺:物权法是全面完整地反映调整解决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意义重大,颁布有利于巩固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平衡协调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应该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二、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
万育: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极其重要的原则,它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民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行为时,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首要前提必须明确民事主体对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物权),继而使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有效,发生当事人预期目的。如果物权任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则由于物权的对世性,必然导致影响不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利益,无法保障交易秩序。综上,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避免因违反该原则而导致损失。
王小军: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个主要原则,它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定的程序,该原则的确定,对于维护财产支配交易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王勇:物权法定原则的确定,其意义十分重大,对于物权的流转及交易稳定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是由物权本身性质决定的需要。
尤扬:以法定形式固定物权种类,体现大陆法传统,体现维护的至高神圣性、稳定性。
张艳霞:设立物权的种类及物权的变动,消灭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超越法律设立、变更物权,否则无效。
艾立:物权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及权利行使的内容,使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无顾虑地进行物权权利的行使,从而有利于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做到物尽其用,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白丞博: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是由法律确定的,除此以外的任何方法都不能规定物权。
薛庆玺: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这一认为有助于全面理解掌握物权法确定后的种种法律规则。
三、如何界定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万育:物权法草稿中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而拆迁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以“公共利益”旗号进行商业开发,政府在拆迁公告中明确征地拆迁用途,听取被拆迁户及其他群众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裁决。当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最高院可对公共利益及时作出相应解释,相关解释未出台时,由法官自由裁量。
王小军: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对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最大限度的保护“私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界定公共利益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的正当性、一致性;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3、利益内容的公共性、国家性等。
王勇:明确予以界定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范围十分重要,对法律权威及拆迁顺利进行影响甚大,尽快的出台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
艾立:应从社会整体出发,进行利益衡量,限定政府单方的解释,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序,最好采取开论证论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采纳意见。对“公共利益”应出台相关司解,作出定义和限制,确定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
尤扬:从某个角度讲,城市发展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商业区也是必不可少条件之一,靠人认识,理性的不断提高来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张艳霞:对公共利益的界不定期应从限制政府对确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随意性出发,在确定公共利益时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应参考到群众的观点,或成立一个由政府、专家、群众等各方组成的论证团体来决定。
白丞博:首先由政府提出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内容的议案,经由一种社会各界均可参与并发表意见的公开透明程序,充分讨论后,由类似英美法系的“陪审团”的社会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进行表决,确定政府的议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薛庆玺:物权法没有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这可能是人们对这一概念目前还未取得共识,相信通过实践和法律完善,这一问题会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