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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官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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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之否: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利弊衡量与重构路径

——以民商一审案件1000组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发布时间:2018-05-22 15:26:04


             

论文摘要: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法官王公道的形象实在是丑态百出、大跌眼镜。他折射出法官们机械的思维模式处理矛盾纠纷所产生的巨大负面效应。着眼于此,文章首先以H省P市两级法院三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库中抽取的1000份庭审笔录和对应的裁判文书为调查样本,揭开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神秘面纱,梳理分析了六类思维模型的特质。然后,从主客观方面分析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生成根源。再次,分析了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对案件定性、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提高裁判效率的正向作用和容易造成裁判偏差率高、上诉信访率高和激发矛盾几率高的负面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探索,具体上,一是设置前提条件,即设置主审法官和案件重要证据的隔离墙,破除书记员和法官的高度依赖性。二是对法官思维模型进行重塑,即,变预设性思维模型为平行思维、发散思维和契合性思维。三是在制度上进行规制。即,1.庭审笔录有限度的公开;2.设置庭审笔录和裁判结果合理区间;3.建立庭审笔录申诉制度;4.落实庭审笔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上述制度措施可以有效打破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以新的思维方式来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审理裁判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来适应当前司法改革对法官的新要求、新期待。(文章约10000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采用新的视角,选取庭审笔录和以此做出的裁判文书作为对比研究样本来探讨法官思维模型,提出法官普遍存在预设性思维模型,分析其概念特征。文章经过梳理分析得出六种预设性思维模型:即,单刀直入型、步步紧逼型、波浪跳跃型、时隐时现型、虎头蛇尾型、混合多变型。

二、采取辩证比较方法,对法官思维模型的正面功能和负面作用进行对比,得出其容易造成裁判偏差率高、上诉信访率高和激发矛盾几率高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功能的结论。

三、为了适应当前司法改革对入额法官的更高标准要求,提出理性破解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具体路径,克服其负面作用,形成理智的、智慧的庭审技能。通过实施一些特殊的保障制度来规范庭审过程、记录过程、裁判过程,真正让庭审过程成为论是非、定曲直的“主战场”,实现庭审过程的程序价值,促进庭审“三角关系”的科学性、互动性和公正性。

以下正文:

                     

法官的思维习惯或思维方式对案件审理、裁判过程及结果具有极强地主导作用,但是,当下对法官思维方式关注较少,司法改革推进与法官思维方式僵化之间产生极大张力。庭审笔录是法官审理案件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裁判结果的基础。文章通过对庭审笔录和对应的裁判文书进行比较归纳出法官的预设性思维模型。文章对这些模型进行归类分析、利弊衡量,进而通过一系列设计和制度构建对法官的思维方式进行重构,期望解决司法改革对法官的新要求。

一、现实考察:揭开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神秘面纱

法官思维方式与其知识储备、道德素养、实践经验、工作习惯以及个人习惯有关,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形成一定的思维模型。

(一)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定位

思维模型是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养成某种思维方式和习惯。这种思维方式和习惯久而久之同样会被固化。文章对1000起案件的庭审笔录和对应的裁判文书进行比较发现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思维习惯和趋向。此类庭审笔录约占调研总量的64%。这反映了法官中存在“预设性思维模型”。它是法官一种先验性的,较为稳固的思维方式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体现。这种思维的预设性可以出现在审理案件之前,争议焦点归纳之时,裁判过程中临时起意或混合多变的时间段。在这种思维模型主导下,当事人、律师的思维受到不同程度显性或隐性冲撞,而法官始终以强势地位来推进庭审进程,采用各种手段证明自己先验性正确性,导致庭审过程流于形式的虚位征象。

图一:P市法院 1000份民事一审庭审笔录案件类型统计图(

图二:预设性思维模型比率及模型归类图

(二)六类预设性思维模型特质

 根据庭审笔录和相应裁判文书的关联程度可以进行区分六类思维模型,其具体数据和特征见上图二和下表一。

1)单刀直入型

单刀直入型思维模型是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主要存在方式。该类思维模型占调研案件的16%。这种思维模型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官在审判前已对案件进行定性遂产生主观预设性判断;二是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产生经验性预设性判断,于是该判断成为审理案件的主攻方向而推进案件审理过程;三是法官的预设性判断掩盖了证据提供、证据交换和质证疑点,法官发问次数远远大于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次数,审理过程呈现出简单化、程序化特质。

2)步步紧逼型

步步紧逼型思维模型和单刀直入型思维模型有相近之处。该类约占调研案件总量的16%。该类思维模型的特点为:一是该类思维模型出现于案件审理前期,主要存在于归纳争议焦点之时;二是该类思维模型主要建立在法官审理经验基础之上;三是该类思维模型主要表现为法官对自己经验判断的强制性;四是法官千方百计地把自己这种观点强加于庭审过程之中,成为推动庭审的直接动力;五是当事人和律师的思维方式明显处于劣势。

3)波浪跳跃型

波浪跳跃型思维模型在庭审过程中处于一般地位,所占比例较小,约为8%。这种思维模型主要存在于部分复杂案件之中。该类思维模型的特点为:一是从起始阶段来看,首先存在于庭审之前或庭审起始阶段;二是这种思维模型随着庭审的推进容易发生变化;三是这种思维模型受到当事人、律师思维模型的冲撞;四是该类思维模型同样受到法官经验性的、强力证明的思维方式所主导;五是该类思维模型中法官预设性思维同样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并且左右裁判结果。

4)时隐时现型

时隐时现型思维方式在庭审中不容易被发现,并且不受案件难易程度的限制,因此该类思维模型存在比例较高,约为15%。该类思维模型的特质为:一是该类思维模型的预设性出现时间段开始较为清晰,主要存在庭审之前或归纳争议焦点之时,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这种预设性思维出现断裂,但是却贯彻于庭审全过程;二是该类思维模型在庭审过程中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但是不会左右其最终走势;三是该类思维模型的隐蔽性和断裂性造成一种思维错觉;四是该类思维模型造成的结果是庭审内容与裁判结果产生落差。

5)虎头蛇尾型

虎头蛇尾型思维模型较为简单,它通常存在于部分较为简单的案件,存在比例不高,约为6%。该类思维模型的特征为:一是法官预设性思维产生于审理之前或争议焦点归纳之时;二是法官的预设性思维开始较为强劲,遂后处于逐步减弱甚至消退;三是该类思维模型受到当事人和律师思维模型冲撞的几率较小,甚至处于相互交叉、相互推进的趋势;四是该类思维模型主导下所产生的裁判结果的存在方式较为复杂,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6)混合多变型

混合多变型思维模型主要存在于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之中,它的存在比例不高,约为5%。该类思维模型的特点为:一是混合多变型思维模型同样存在预设性思维;二是该类思维模型因各种因素制约而出现不同走势;三是法官和当事人、律师的思维碰撞较为强力;四是该类思维模型主导下的庭审过程较为复杂,甚至导致出现难以推进的程度,于是裁判结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表一:六类预设性思维模型相关情况统计表

 

思维模型

相关情况

法官心态

产生时间段

笔录页数(四舍五入)

法官发问次数

当事人回答次数

律师辩论次数

交叉质证发问次数

单刀直入型

确信无疑

审理前

  4

 15.2

 14.2

 8.6

 4.5

步步紧逼型

确信无疑

审理前或归纳争议焦点时

  5

 17.6

 15.3

 7.9

 4.2

波浪跳跃型

自信偏激

审理前至庭审结束

  7

 16.5

 12.8

 10.8

 6.3

时隐时现型

一般确信

整个庭审过程

  6

 20.3

 10.9

 9.5

 5.5

虎头蛇尾型

由信到疑

审理前或审理起始

  5

 14.4

 11.5

 12.7

 6.6

混合多变型

见机行事

整个庭审过程之中

  8

 26.5

 24.2

 20.1

 9.2

二、成因考究: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形成的主客观因素

    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较为稳固,而且有多种类型。每个法官的预设性思维模型都不会完全相同,其成因也有个体差异,但是,抛开个性特点,总结一般性相通因素,它的成因主要归结于主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是预设性思维模型生成的动力因子

一种思维模型,它必然和主观因素有天然的联系。法官主体的特质、性格、思维和文化具有一定的关联因素,从而加速和稳固了法官的思维习惯,久而久之成为一种思维模型。

1)身份特质决定存在独立性倾向

法官是特殊群体。法官身份决定其工作性质和特征。从主观方面上讲,法官对自己身份的定位,不仅是一种自我推崇,而且还掺杂着诸多非理性因素。在这种状态下,法官的中立性变为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造就了自我形象的高度美化和独立的思考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生成就具备条件。

2)性格特质决定着存在强势定位

性格是每个人所独有的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一种内在和外在综合体现。每个人的性格都不相同,但是,从职业角度考量,每一种或每一类大体相同的人都有相近或相通的性格。这种性格是由于长期的工作实践和特定性的交往对象所决定。法官是一个特殊群体。法官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更容易形成特殊的、大致相同的性格特质。这种性格特质决定着预设性思维模型的塑造具有一定的群体性。

3)思维特质决定着容易形成自我确信

思维方式是预设性思维模型生成的直接条件。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着其思维方式的大体一致性。法官群体对任何事物或矛盾做出独立判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加速了思维习惯的固化速度。当接到一个案件时,在思维习惯的惯性作用下,法官容易形成先验的、内心确信的判断。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这种先验性的判断出现误差或错误,法官会用自己的思维模型得出第二次或N次判断来左右庭审过程。这就为思维模型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条件。

(二)客观因素是预设性思维模型的滋生土壤

法官思维习惯的养成与周围特殊环境有关。具体言之,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式的形成受到工作压力、竞争激励、人文环境和历史传统的影响。

1)工作实践压力容易养成法官急于求成

随着案件激增,案件难度加大,法官内外部就会自然形成一种压力场。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着竞争氛围更为浓厚。这是因为:一是大量案件存在现实决定着必须有竞争机制才能够提高裁判效率;二是优胜劣汰的现实,决定着法官不得不进入到竞争氛围里面;三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决定着法官要在竞争中获胜成为主审法官。在这种背景下,法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展示自己才华和处理案件能力,预设性思维更易产生,最终成为一种思维模型。

2)人文交往环境容易产生法官以特权自居

人在社会中的一切活动,必须和他人进行显性的或隐性的联系。法官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根据对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官和当事人交往是一个不平等的“交往”。法官的“特权”决定着其优势地位的形成。这就为预设性思维模型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二是法官与法官的交往。法官也不能轻易跳出同行相轻的“怪圈”,所以常常是用自己的个人判断来说服其它法官。三是法官与社会其他群体交往过程中,同样容易把职业习惯带到其它交往领域,从而稳固了自己的思维习惯。

3)传统文化氛围容易形成法官神灵情结

法的古体字为”。它是会意字,“水”表示法律和法度公平如水;“廌”是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够辨别是非曲直,在审案时,能够用头上的角去触击理屈的人。法官的学习经历大都近似,不管是学历高低,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律传统文化的熏陶。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着法官容易形成以自我判断为中心的具有神灵的、先验性判断。这就为预设性思维模型的形成奠定了条件,久而久之成为一种思维模型。

三、利弊衡量: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功能影响综合评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法官的预设性思维模型反映在审判领域也具有正面功能和负面影响。

(一)正面功能

从积极意义角度理解,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1)缩短案件定性时间。对于较为简易的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来说,法官由于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通常具备预设性思维判断。对于大部分优秀的法官来说,预设性判断是一种智慧、一种自发形成的具有一定优位性的判断。在法官的这种思维状态下作出的判断的精准率就高,而且缩短了案件定性的时间。

2)培养庭审驾驭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法庭上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做出裁判的能力。法官预设性思维对于吃透案情、精准归纳焦点、合理引导当事人辩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3)提高裁判效率。裁判效率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概念,它反映不出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它只是一个数量换算关系。从正面功能方面看,在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下推进的庭审和裁判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在案件数量和审判资源发生张力的情形下,各种相似的案件,具有较为统一的裁判结果。对于大量的类案的处理,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裁判效率。

(二)负面作用

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虽然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任何事物具有两面性,从下表四个案例的处理效果是法官在预设性思维模型下处理矛盾纠纷实践中所产生的“怪胎”。通过选取的样本案例的相关数据分析可以得出预设性思维模型下进行的庭审裁判过程容易出现裁判偏差几率高、上诉信访几率高、激化矛盾几率高等方面。

表二: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下裁判的典型案例解析表

案例

相关情况

基本案情

原告诉求

基础证据

法官预设

裁判结果

裁判后情况

A.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案例

 李雪莲为生二胎经历了一场荒唐的离婚案。为证明离婚是假的而走上诉讼上访道路。

让法院判定是假离婚,然后恢复婚姻再离婚。

1.书证。民政部门离婚证明。

2.证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已经离婚了,无需再离婚。

判决李雪莲败诉。

走上上访之路。

B.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前欠款案

李某(女)在和王某恋爱期间,资助王某做生意,先后借给王某12万元。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经过民政部门离婚。现向法院起诉婚前欠款。

判令王某归还婚前欠款12万元。

李某提供了王某6万元的借条,其它的没有出具借条。

有借条的认定,没有借条的不认定。

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万元。

上诉后被发回,改判为王某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

C.刘某、高某离婚案

刘某(男)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和王某某进行婚姻登记时借用其亲哥哥的身份信息。结婚后四年,无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证明;

共有财产清单证明。

登记存在瑕疵,离婚主体不适格。

裁定驳回起诉。

双方随后分门另过。

D.杜某某激情欠条案

杜某某(男)与赵某(女)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一家餐馆,未区分各自财产。某日,杜某某喝醉后预给赵某50万元并出具欠条。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而分手。赵某拿着欠条将杜某某起诉到法院。

主张杜某某兑现50万元的欠款。

杜某某书写的50万元欠条一份。双方经营小饭店的证明。

此为激情欠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借款来往,不能认定欠条效力。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后被驳回,后经调解杜某某和赵某达成偿还15万元的调解协议。

1)裁判过程和结果偏差几率高

法官的先验的、主观性的、强制性的思维主导下所形成的判断不是完美无缺的。如果这种先验性判断出现偏差,具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官的预设性思维模型本身出现偏差,那么整个庭审、裁判都会出现偏差;二是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主导下案件定性偏差,那么审理过程会出现偏差,案件裁判结果会偏差;三是法官预设性思维虽然左右庭审过程不强,但是,法官确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裁判结果会出现偏差。

2)上诉、改判、发回、上访比率高

下图三显示,法官在预设性思维模型主导的案件和其它案件相比出现了“四高”现象。具体而言:一是该模型主导的裁判案件上诉率平均为9%;而其它案件上诉率平均为3%。二是该模型主导的裁判案件发回重审率偏高,比例约为12%,而其它案件发回重审率约为6%。三是该模型主导的裁判案件改判率为10%;其它案件改判率平均为5%。四是该模型主导裁判的案件,伴随着上诉的同时又进行上访,其比率平均为8%;而其它案件的比率为2%。

图三:1000件案件上诉、改判、发回、上访率比较图

3)各方主体矛盾激化程度高

下图四显示:法官和原被告及其律师的思维模型关系为,如果法官的思维圆圈和另外两者的交叉重叠越多,后者对法官的信任度越高,反之,信任程度会越低。另外,在原告及律师和被告及其律师思维模型相互排斥的关系下,法官如果和任何一方思维模型交叉重叠的越多,就容易造成偏袒一方的嫌疑,而另一方面对法官的信任程度就偏低,反之亦然。法官的审判方式应当建立在三角关系的框架内,给人客观的、中性的、公正的形象。在这种形象下,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对审判活动是处于接受状态,如果出现预设性偏差,那么,就会出现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强烈不满和阻抗。

    图四:法官、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思维模式关系图

(三)博弈结论

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具有对案件定性准确、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提高裁判效率等正面功能,可以有效缓解当下案件激增与审判资源缺乏之间的紧张关系。该思维模型主导下的审理和裁判过程容易出现审理和裁判的偏差,造成上诉率、发回率、改判率、信访率“四高”现象和激化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矛盾等负面作用的现实。据此,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是一种先验性的、较为稳固的、反应法官一定水平的,具有一定正向作用的思维方式;但是,这种思维模型是应当进行矫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功能。

四、理性扬弃:民事审判中法官思维模型的重构路径

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法官一直采用这种思维模型裁判案件与当下司法改革和员额法官素质提升是不利的,有必要探索出一条革新之道。

(一)重构前提条件

思维模型的重构要打破一般意义,常规思维模式,立足民事审判实践,对于法官思维模型的重构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1)设案件隔离墙

按照通常做法,在民事案件审理之前,主审法官通常对案件的各项材料进行熟悉,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以有利于案件审理,但是,从司法改革价值取向来看,法官的这种做法有悖于案件审理裁判的价值功能。那么要从源头上阻断法官预设性思维的偏差,首先要建立案件“隔离墙”,法官只了解案情即可,对于各项证据的组合和接收由法官助理来做,这样就可有效阻断法官预设性判断的生成。

2)随机抽取书记员

在当前实践中,书记员是依附于法官的,法官预设性判断通常会左右书记员的记录内容的侧重点和详细程度,因此,从长远看,要阻断书记员对主审法官的依附关系。当下法院只有组建书记员库,法官在庭审案件前的限定时间内,随机抽取所需要的书记员即可,还原案件庭审记录真实。同时,让书记员成为记录案件的主体,也是承担记录瑕疵或错误的责任主体,能够实现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思维模型构建

思维模型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本文采用否定之否的哲学原理理性对这种思维模型进行扬弃,从而构建出法官新的多维思维来适应当下日益复杂的案件审判需要。

1)平行思维

图五:六项思考帽思维模型示意图

平行思维是指从不同角度认知同一个问题的思考模式,打破思维定式,通过转换思维角度和方向来重新构建新的认知判断。见上图五:六项思考帽是英国学者爱德华·德·博诺博士开发的一种思维训练模式,它是平行思维模式的典型体现。在法官审判过程中,这种思维模式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官的思维是多维的,可以打破思维的预设性判断;二是在法官多维思维下,更有利于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查明案件的事实;三是法官在多维思维下,能够应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需要;四是法官的这种思维模型下更有利于驾驭庭审,最终做出充分肯定的裁判。

2)发散思维

 图六: 发散性思维示意图

发散思维,又称辐射思维、放射思维、扩散思维或求异思维,是指大脑在思维时呈现的一种扩散状态的思维模式,法官在预设性思维模型下做出的裁判过程为:“案件定性----证明-------偏移------证明-----偏移----证明----结论”。预设性思维模型的机械僵化特质决定着,法官必须进行发散思维模型训练。在裁判实践中发散思维:一是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更客观、准确、全面;二是庭审更具有公正性;三是避免法官和当事人、律师之间的矛盾冲突,更有利于推进庭审过程;四是可以应对疑难的各类问题,做出客观的评价,最后做出准确的裁判。

3)契合思维

契合思维模型不是一个独立的思维模型,它是建立在多主体思维的相互作用下所出现的一个契合点的一种思维模式。在审判过程中,思维主体包括:1.主审法官(同时也包括合议庭其他成员);2.当事人律师;3.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三角关系下,法官首先采用发散思维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发散思维方式,然后,采取聚思维模型将他们的辩论信息进行筛选,聚合、细化,形成法官、当事人、律师的思维契合,最终做出一种判断,形成裁判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三类主体思维方式的聚效应,从而达到一种契合。这种契合思维模型下所进行的审理和裁判容易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会减少各方矛盾、提高裁判效率、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然文章中提出的上述思维模型并不是万能的,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是它对于消除预设性思维模型的负面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特别保障制度

消除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下对审理裁判造成的弊端,除了新的思维模型构建外,还需要制度保障。

1)公开庭审笔录

现阶段,对于民商事判决,除了不宜公开和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一律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阳光司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庭审笔录现阶段属于是“欲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境地。虽然赋予当事人及律师有查阅、复印庭审笔录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实现具有较多的限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设想:一是赋予当事人庭审笔录的公开权;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限制,如,隐私权,商业秘密及其它项权益的保护;三是庭审笔录中涉及到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要遵循文书公开规定进行避免;四是设定裁判文书后附庭审笔录的方式,通过对比避免审理和裁判之间的误差。

2)限定合理区间

公布裁判文书并附随庭审笔录的方式虽然能够清晰地看出其间的差异,但是,从庭审笔录到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存在合议庭合意这一秘密阶段,所以它们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现实存在,因此,应当对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之间的差异设定合理的区间。这种区间为:一是两者之间的差异程度是一般人能够接受的;二是这种差异对案件定性和裁判结果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对这种差异没有充足理由进行反驳,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差异事实。

3)庭审笔录申诉

庭审笔录记录整个庭审过程的各种信息,是合议庭进行评议和做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在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下所进行的庭审过程是否真实地反映证据真实、案件事实、各方意见等内容。当下,当事人或律师对庭审质疑,对庭审笔录进行复印而提起上诉,那么在二审法院法官在预设性思维模型下有可能败诉。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庭审过程产生质疑,有权利以庭审笔录为对象进行申诉。

4)严格责任追究

有效防止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下审理案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制定一套责任追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对于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主导下的审理裁判偏差、庭审笔录申诉、笔录公开的不良影响等要进行责任追究。只有将裁判的责任进行前移,才能够消除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主导的裁判过程,才能够建立其庭审记录和裁判结果的有机联系,最后形成客观、公正、准确的裁判结果。

总之,通过建立主审法官与案件的“隔离墙”和随机抽取书记员制度,可以打破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的生成的前提条件。通过法官思思维的重构来发扬预设性思维模型的优点,克服其负面作用,形成理智的、智慧的庭审技能。通过实施一些特殊的保障制度来规范庭审过程、记录过程、裁判过程,真正让庭审过程成为论是非、定曲直的“主战场”,实现庭审过程的程序价值,促进庭审“三角关系”的科学性、互动性和公正性。

后记:莎士比亚语:“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法官知识、经验、阅历的不同,对每起案件的认知、理解和判断都不同。法官预设性思维模型具有很大的片面、偏激、风险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检讨和重塑。在当下司法改革浪潮中,无论司法改革推动的步伐多快,智慧法院建设多么成功,如果不提升法官的智慧,而是在浅层次的“流水线”上反复运作,那么司法改革成效就如“镜中花”、“水中月”。裁判文书是一件作品,那么庭审过程绝不是一个迎合裁判的“道场”,而应该是一个展示法官智慧,发现案件真实,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舞台”。

责任编辑:学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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