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水平,落实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国家法官学院决定于今年举办三期全国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现就第一期全国部分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上述各院辖区内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
二、培训内容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三资企业法、信用证等相关内容;法律适用、涉外商事审判程序问题、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总结涉外商事审判中的相关问题等。
三、培训安排
按区域分期安排培训。参加第一期培训的有:山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共计培训252人。
四、报到时间:2010年7月3日。
五、培训时间:2010年7月4日-7月9日。
六、培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郑州)。
七、入学携带证件及物品
1、本人入学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工作证,近期黑白或彩色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寸2张、2寸1张;
3、夏季法官服一套,并佩带小胸徽。
八、所需费用
每位参加培训的学员须缴纳培训费400元(实际应缴纳7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中、西部经费紧张,为每位学员补贴300元,故每位学员只需缴纳培训费400元),食宿费每人每天130元。上述费用须付现金。
九、接站事宜
河南分院接站安排: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将需接站同志的姓名、单位、航班号或车次到达时间等有关信息发传真至:0371-69958355。
报到当天的白天在河南郑州火车站北出站口金阳光大酒店一楼大厅设接待处。晚间,请询问酒店总台接待人员。学员本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述情况于规定时间传真给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
十、其他
请上述各单位将“培训班综合报名表”以doc文件格式(word文档),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以附件方式发送至fgpxzs@vip.sina.com邮箱,并请同时发送至: 13910643126@139.com(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箱),邮件主题须写明省份以及学员所参加培训班的名称。“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完整。
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邮政编码:101100
联系电话:(010)67559029、67559032
传 真:(010)67559029
联 系 人:李福云、李春雨
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
通讯地址: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8号(龙湖新城院内)〕
联 系 人:任方方
联系电话:(0371)69958355 传 真:(0371)69958355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确定的第一期全国部分法院
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第一期全国部分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
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高院名称 分配名额
山西高院 14
内蒙古高院 14
江西高院 20
河南高院 40
湖北高院 28
湖南高院 36
广西高院 20
四川高院 23
贵州高院 5
西藏高院 2
陕西高院 12
甘肃高院 20
青海高院 4
宁夏高院 4
新疆高院 10
总计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