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至28日,河南法官进修学院成功举办了两期全国法院侵权责任法培训班。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律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为使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及时了解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准确掌握相关条文规定及其适用,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国家法官学院决定于2010年1月20日—1月31日联合举办三期侵权责任法培训班。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在河南法官进修学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张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德安,河南法官进修学院院长唐明晓,国家法官学院教务处处长王保森,北京大学教授张新宝出席了开班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