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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官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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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6 10:0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解放军军事法院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及时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和精神,准确掌握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与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司法解释内容,提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办案质量,国家法官学院决定于6月1日-6月13日在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举办两期合同法司法解释培训班。该班已列入2009年度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计划中。现将该培训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法官。

    二、培训内容

    第一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总的精神    

    第二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的订立

    主讲人: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常务副所长、二级高级法官、教授、博导。

    第三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的效力    

    第四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的履行

    主讲人: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第五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违约责任

    主讲人:王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第七讲: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解释适用及问题解答

    一 溯及力;二、严格适用情势变更;三、解答问题

    主讲人: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常务副所长、二级高级法官、教授、博导;黄建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博士后。

    三、报到时间:

    第一期:6月1日;

    第二期:6月8日。

    四、报到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8号龙湖新城院内)。

    五、培训时间:

    第一期:6月2日-6月5日(6日结束);

    第二期:6月9日-6月12日(13日结束)。

    六、培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8号龙湖新城院内)。

    七、入学携带证件及物品

    1、本人入学通知书;

    2 、本人身份证、工作证,近期黑白或彩色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寸2张、2寸1张;

    3、夏季法官服一套,并佩带小胸徽。

    八、所需费用

    每位学员须缴纳培训费800元(含辅导资料、学习文具、接送站等费用),食宿费每人每天110元,培训费、食宿费和往返差旅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将“培训班综合报名表”以doc文件格式(word文档),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以附件方式发送至fgpxzs@vip.sina.com邮箱,邮件主题须写明省份及所参加培训班的名称。“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完整。

    十、接站安排

    为了方便安排接站,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所乘航班、车次以及到达的时间于5月25日前告知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

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邮政编码:101100

联系电话:(010)67559029、67559036、67559032

传    真:(010)67559029

联 系 人:李福云、陈玉霞、李春雨

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8号龙湖新城院内

联 系 人:任方方 (0371)69958355  

          杨景军 (0371)69958357  

传    真:(0371)69958355

附件: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二期全国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省份 名额 省份 名额 省份 名额

北京市 7 安徽省 13 四川省 17

天津市 7 福建省 11 贵州省 7

河北省 17 江西省 11 云南省 10

山西省 12 山东省 24 西  藏 2

内蒙古 8 河南省 23 陕西省 10

辽宁省 14 湖北省 16 甘肃省 7

吉林省 10 湖南省 15 青海省 3

黑龙江 14 广东省 19 宁  夏 3

上海市 7 广  西 8 新  疆 7

江苏省 17 海南省 5 兵  团 2

浙江省 14 重庆市 7 解放军 3

合计 3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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