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来分析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二者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公共利益保障只是为了对个人利益的适度限制,而不是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第二,个人利益能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侵害现象具有经济秩序或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意义时,才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者优先?是否能一味强调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呢?或者说,“私利”是否有其法律上的地位?对于许多人而言,强调个人利益也即意味着利已主义,而自古以来,社会就一直存在着对‘自利’禁忌。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法律上的字眼则是“依法保护”。不难看出,“神圣不可侵犯”与“依法保护”之间,强调的力度与道义的色彩都不可同日而语。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何者优先的价值取向。自然,将财产权视为个人绝对的权利,从而认为个人利益可以置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于不顾,这不是个健康、理性、道德的社会;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不但要强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还必须为每个独立于社会留下空间,漠视个人利益的社会可以断言是不民主的社会。
解决利益冲突有三个原则;一是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三是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
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冲突也是社会前进的催化剂。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利益双方社会化的代理者。由于缺乏连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结社组织,在中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既能被掩饰也能被内部消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究意以何种方式解决更有效,公权力单方意志和强制已经走到了历史尽头。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性社会团体所构成的网络,既能对公共政策发挥影响也能把个人的思想和行动整合进政府行为之中。作为契约化的信息交流和问题解决方式,谈判和妥协可以转化成各种各样和程序规则,不仅体现在私人之间,也体现在政治领域。社会、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不仅众多的个人不可能生存和发展,而且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也同样不可能,社会利益也就变成了空中楼阁。同样,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依赖于社会、依赖于国家,即社会、国家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服务,正是在此意义上说,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
总之,每一个社会都有它自己通过法律秩序力图实现的目标。实现法律目标的途径是:承认一定的利益,确定法律确认这些利益的限度,在确定的限度内尽力保护得到承认的利益。公共利益也就是这样一种需要不断明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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