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由于行政权是主动性权力,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民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较之其他权力更加符合主权者统治与管理的需要,因此,行政权具有一种天然扩张优势,极易突破自身的范围而扩张,进而产生危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所以说,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也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又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享有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权,便必然导致司法无能、行政无法的双重恶果3。
1989年颁布、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成文法将政府真正置于法律之下,首次将公民与政府放在了平等的位置,其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堪称中国行宪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4但是,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实践的日渐深入,行政审判领域的逐渐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极大地削弱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权利、监督权力的功能。
3李卫华著:《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72-75页。
4陈端洪著:《中国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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